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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公安厅接待群众来访公告
发布机构:     发布日期:2008-07-11

  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注重保障民生,体现人民公安为人民,省公安厅决定,由厅领导带领有关人员集中时间面对面接待上访群众,协调处理群众信访问题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一、接待范围、对象

  1.省公安厅直接负责管辖的群众信访事项;

  2.对市、县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,要求省公安厅复查、复核的群众信访事项。

  二、接待时间、地点

  1.时间:7月15日、16日两天。

  上午8:30~12:00,下午2:30~5:30。

  7月15日,接待杭州、宁波、温州、嘉兴、湖州来访群众。

  7月16日,接待绍兴、金华、衢州、台州、舟山、丽水来访群众。

  2.地点:浙江警察学院(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55号)。乘坐杭州317路、K352路、K402路、K404路、假日16线公交车可到达。

  三、来访注意事项

  1.群众来访请携带居民身份证,所在市、县公安机关对本人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材料。来访反映问题应当客观真实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

  2.来访群众应当自觉遵守信访接待规定。凡不按规定时间、地点上访的恕不接待。

  3.信访事项应由本人提出,因年龄和身体等原因可以由1—2人陪同上访。多人上访反映同一事项,应推选代表反映问题,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。

  4.来访群众应自觉遵守《信访条例》和现场接待规定,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。不得携带危险物品、管制器具,不得在接待现场滞留、滋事,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现场,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、社会秩序的其他行为。

     浙江省公安厅

    二OO八年七月十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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